淡江大學推廣教育實施規則

87.6.22(87)校秘字第1797號函公布
88.9.3 第66次行政會議依據 88.6.9 第41次校務會議決議修正通過(更名)
88.09.10 (88)校秘字第二五四七號函公布
91.10.31 (91)校秘法字第○二七號函修正公布
101.06.06 100學年度推廣教育審查小組第1次會議修正通過
101.08.23 處秘法字第1010000071號函公布
102.06.07 101學年度推廣教育審查小組第1次會議修正通過
102.06.17 處秘法字第1020000030號函公布
104.05.12 推廣教育審查小組103學年度第1次會議修正通過
104.05.29 處秘法字第1040000013號函公布

第一條 為落實本校推廣教育,特依教育部頒「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訂定「淡江大學推廣教育實施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
第二條

本校推廣教育分為「學分班」及「非學分班」兩類。

第三條

學分班選修學分無學籍,不須經入學考試,凡資格符合教育部規定報考大學者,得選修大學部學分;資格符合教育部規定報考技術學院者,得選修技術學院學分;資格符合教育部規定報考研究所碩士班者,得選修研究所碩士班學分。

第四條 學分班選修事宜如下:
 
一、

受理申請登記時間每學年分三期,分次辦理。即第一學期、第二學期及暑期,按本校招生計畫辦理登記事項。

二、

第一次申請者,應繳驗學歷證件、身分證、最近兩吋半身照片二張,及學、雜費。

三、 選修碩士班者每學期至多修習九學分;選修大學部者,每學期至多修習十八學分。學員完成報名繳費後,因故申請退費,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

學員自報名繳費後至開班上課日前申請退費者,退還已繳學分費、雜費等各項費用之九成。自開班上課之日起算未逾全期三分之一申請退費者,退還已繳學分費、雜費等各項費用之半數。開班上課時間已逾全期三分之一始申請退費者,不予退還。

  (二) 學校因故未能開班上課,全額退還已繳費用。
第五條

學分班選修學員修滿規定學分者,得參加本校的系、所入學考試。其考試辦法另訂之。

第六條 推廣教育學分班學員修讀期滿經考試及格者,由學校發給學分證明,其經入學考試錄取,所修學分得依本校學分抵免規則酌予抵免。
第七條 本校得視社會實際需要,開辦非學分班之推廣課程,修讀期滿,得由學校發給證明書。
第八條 推廣教育師資,應具有專科以上學校教師、專業技術人員或專業技術教師資格。
  推廣教育各班別所授課程之師資,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學分班至少應有三分之一時數,由本校專任師資授課。
  二、 非學分班至少應有五分之一時數,由本校專任或兼任師資授課。
 

前項時數,應以全學年推廣教育課程時數合併計算。

 

學校得受各機關(構)、企業委託,辦理各類推廣教育班別,其師資不受第二項規定之限制。

第九條 推廣教育學分班、非學分班各班次的開班計畫書暨表,除境外學分班應報請教育部核定外,其餘各班次於審查通過後實施;並依規定將相關資訊公告及彚入教育部大專校院推廣教育課程資訊入口網。
第十條

本規則經推廣教育審查小組審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