淡江大學推廣教育處設置辦法

92.05.30 第八十七次行政會議通過設置 
92.6.11 校秘字第0920001638號函公布 
92.09.12 第八十八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2.09.17 校秘字第0920002520號函公布 
92.12.26 第八十九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3.1.5 校秘字第0930000020號函公布 
94.4.1 第94次行政會議通過 
教育部94.04.27 台高(二)字第0940051136號函核定 
94.5.25 室秘法字第0940000015號函公布 
94.10.07 淡江大學第96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4.11.15 教育部台高(二)字第0940156719號函核定 
94.11.22 室秘法字第0940000041號函公布 
95.10.13 第100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5.10.20 校秘字第0950002837號函公布 
96.05.25 第103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6.06.08 校秘字第0960001341號函公布 
100.06.01 第119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0.08.04 處秘法字第1000000005號函公布 
102.05.24 第131次行政會議通過 
102.07.30 處秘法字第1020000052號函公布
105.03.11 第147次行政會議通過
105.03.28 校秘字第1050002726號函公布
107.05.11 第161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7.08.07 處秘法字第1070000036號
108.04.19 第166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8.07.18 處秘法字第1080000027號函公布

第一條 本校為促進國家發展,配合社會需要,推動終身教育,擴大建教合作,特依照本校組織規程第五條之規定,設置推廣教育處(以下簡稱本處)。
第二條

本處置執行長一人,由校長聘請副教授以上教師兼任,或職級相當人員兼任,或由職員擔任之,承校長之命綜理部務。下置秘書一人,主任一人,職員若干人。

 

本處五個中心,共設一位主任統合督導。主任由校長聘請助理教授以上教師或職級相當人員兼任,或由職員擔任之。

第三條 本處設進修中心、推廣中心、日語中心、華語中心及證照中心,各中心職掌如下:
 
一、 進修中心:
  (一)校外機關團體委託辦理給予學分之進修訓練事項。
(二)學分班之規劃、協調與辦理事項。
(三)學分班之教學與行政事項。
(四)其他有關進修教育事項。
二、 推廣中心:
  (一)非學分班之業務企劃與辦理事項。
(二)校外機關團體委託之專案訓練事項。
(三)國際性推廣教育訓練活動之企劃與辦理事項。
(四)其他有關推廣教育事項。
三、 日語中心:
  (一)日語學分班及非學分班之業務企劃事項。
(二)校外機關團體委託之日語專案訓練事項。
(三)協助國際性推廣教育訓練活動之企劃與辦理事項。
(四)其他有關日語進修及推廣教育事項。
四、 華語中心:
  (一)本中心之業務企劃與辦理事項。
(二)本中心之學員入學許可、獎學金及各類證明書申請與核發。
(三)校外機關團體委託之華語專案訓練事項。
(四)國際性華語訓練活動之企劃與辦理事項。
五、 證照中心:
 

(一)本中心之業務企劃與辦理事項。
(二)校外機關團體委託之專業證照訓練事項。
(三)國際性專業證照之企劃與辦理事項。
(四)勞工安全衛生教育之推廣事項。
(五)其他有關專業證照辦理事項。

第三條之一 本處得視業務需求,由執行長以臨時任務編組方式,設各類業務群,執行相關業務。俟該項業務完成時,則予以解散之。
第四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自公布日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