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程消息
【115/116年度】營造業工地主任4年回訓課程-台北假日班(實體課程)
壹、依據:「營造業法第三十一條第三項」及「營造業工地主任評定回訓及管理辦法第六條」。
貳、目的:
一、為使符合營造業法第三十一條第三項所規定取得工地主任執業證者及第三十一條第四項本法施行前領有內政部與受委託學校會銜核發之工地主任訓練結業證書者 ,達到「終身學習」目的,每逾四年, 須再修習新的營建管理法令、建築、土木各類專業工程實務、品質管理或施工安全及管理、環保及職業安全衛生、工地治安及防災等相關課程,使其熟悉營建相關新訂法規及技術,並確實瞭解營造業法就營造業工地主任法定權責及執行業務方式之相關規定,以提昇工作職能。
二、已取得工地主任執業證者,每逾四年,應再取得最近四年內回訓證明,並應於執業證期限屆滿三個月前,檢具申請書及原執業證,向國土管理署申請換發執業證,始得繼續擔任營造業工地主任,換發之執業證有效期間,以執業證效期屆滿日之翌日起算四年。
【115/116年度】營造業工地主任4年回訓課程開班期程


課程諮詢電話:02-23216320#8869陳小姐
報名地點:台北市大安區金華街199巷5號(推廣教育處) 如有疑問歡迎LINE:@890ccmxs 